管理組合とは?
在1937年制定的《建物の区分所有等に関する法律》(以下称《区分所有权法》中,由于没有关于管理协会的明确规定,出现了各种麻烦。因此,1983年对《区分所有权法》进行了重大修订,旨在完善管理体系,包括管理协会的规则。2001年,颁布了《关于促进适当的公寓管理的法律》,基本政策明确规定了适当的管理和参与管理工会的管理。
管理組合の設立
公寓管理组合必须系统有组织的执行业主的意见和想法。对于公寓的专有部分业主自行负责并,公寓的公共部分是全体所有者的共享财产,因此每个业主都必须管理组合的规定来使用和共享。因此,“管理组合”是一个业主共同组建的管理群体
管理組合の義務
理組合が管理所有土地和公共部分(以下称呼为「組合管理部分」)の保安、保全、清掃、消毒、垃圾处理
組合管理部分の维护修缮
長期修繕計画制作和修改业务
建物の重建相关的调查等必要的事务
根据管理法第103条规定、宅地建物取引業者交付的设计图纸等资料的保管
修缮等履历情报整理和管理
共用部分的火灾保险等相关的业务和损坏请求业务
业主在使用公共部分的相关规定和管理业务
所持有的土地和公共部分变更和运营业务
修缮金的运用和管理
政府和街道的联络和往来
风纪、秩序和安全的维持相关的业务
防灾相关事项
广告、小区通知等事项的业务
居住地域的交流和所有业主之间的交流业务
管理組合の取消时的业务清算
与邻近管理组合的共同利益增进和良好居住环境的确保等必要的业务
管理組合の義務
管理组合所在管理上如果自身专业所涉及不到的业务,委托专业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管理組合組織の管理図